记者昨天从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来的《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相比,新的保险办法规定作了较大调整:
一、对实施范围的调整:即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列入生育保险的政策实施范围。但考虑到我市整个社会保障的实施现状,将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视条件成熟度逐步纳入。
二、对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调整:新办法将原来按用人单位职工总数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为缴费基数,调整为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同时,缴费比例按照我市近几年的收支情况,从原来的0.8%下调到0.6%.
三、对待遇标准的调整:待遇项目基本上没作调整,但对支付标准有所调整。
在生育津贴的标准上,将原来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调整为按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或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这是新办法重大的政策调整所在。
四、有关部分待遇的享受问题的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符合缴费满6个月和计划生育政策两个条件。所谓部分待遇,是指缴费未满6个月分娩、流产,而到缴费满6个月后剩余的部分产假津贴待遇。结合我市的实际做法和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新办法作出了缴费满6个月后,剩余的部分产假津贴待遇予以享受的政策规定。但生育医疗费补贴目前不设定部分享受的政策。
五、中断生育保险关系在享受待遇上的新规定:针对企业改制职工流动可能产生短时间缴费中断的现实,新办法对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作出了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
六、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管理:职工本人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应当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毕核定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毛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