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内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昨起实施,2002年颁布的《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此前的生育保险办法主要针对企业单位,以及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企业人”为主。新办法则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都列入其中,范围更加“社会化”。新办法还将缴费基数从原来以单位职工总数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调整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比例从原来的0.8%降低至0.6%。同时,职工缴费未满6个月也可享受部分产假津贴待遇,前提是享受部分待遇后要继续缴满6个月。另外,在缴费中断的待遇规定上,新办法也有所突破。对于履行缴费义务已满6个月,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不满2个月后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因故中断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必须继续缴满6个月后,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