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警在市区人民路向市民分发宣传单。李益龙摄
近段时间以来,市区电动自行车辆上路行驶现象明显增多,一些驾驶人员随意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等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为有效规范市区道路车辆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昨天重申,市区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并要求路面交警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力度。
电动车勿进市区
据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上路是对市区淘汰燃油助动车和停止发展摩托车上牌成果的继续巩固,是保持我市良好交通秩序的需要。为改善市区交通秩序,提高城市品位,根据《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从2003年8月1日起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道路上行驶。公安部门也为此发过通告,对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当场收缴。
是否机动有区别
电动自行车到底是自行车还是摩托车,一般市民对其概念模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和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最高时速。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非机动车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者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对电动车的性质确定,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即“设计最高时速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小于20公里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是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是摩托车,后两者都属于机动车范畴。而且规定电动自行车总重量不得超过40公斤,必须具备脚踏装置,蓄电池的额定电压应不大于36V,电动自行车转向器、车铃(或喇叭)和后视镜等安全设备要齐全有效等。(记者 梁建国 通讯员 耳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