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内,孙某一直表现不错,单位一直把她作为业务骨干培养。然而就在这时,孙某怀孕了,于是单位决定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孙某该怎么办
孙某所在的单位不能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该单位在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由于孙某在试用期内一直表现不错,因此,该单位不能以孙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第2条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期为由辞退。根据这一规定,该单位不得以孙某怀孕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