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涨了,每人每月调高30元到65元,这有利于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
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开始补发,调整后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最高可领到505元,最低可领取345元。其中,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及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505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450元/月(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也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55元)。而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调整为345元/月。
据介绍,精减退职人员的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