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陈小姐:最近我找到一份营业员的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做得好,将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期间没有休息日,也不能请假,也就是说,要连续上90天的班。我想询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首先,该公司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允许的,根据规定,企业可以试用员工,但是必须在签定劳动合同以后。其次,试用期不安排休息时间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根据浙江省标准工作制度,应该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因此,如果陈小姐反映的情况属实,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办理记者:乐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