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审《物权法》再一次吸引了各方的眼球,这不仅因为它关系到去年底到今年初与改革大争论相关的公产、私产是否平等保护,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否冲突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还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关系到“好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
在“私产入宪”后,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等原则相继确立后, 改革的大方向已经明确。但改革却并不能一蹴而就,改革的进度还很大程度上依赖《物权法》相关规定的突破。为此,本报特别邀请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起草组成员尹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工作小组专家成员李曙光从农民土地权、公产与私产、国有资产等具体制度视角,进行了分析。
市场经济大法
《21世纪》:您如何理解《物权法》起草的背景?它与1986年《民法通则》的起草背景有什么异同?
李曙光:起草《物权法》的背景主要是2003年提出修宪,2004年完成修宪以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保护国有财产权被放到了同等的地位。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有一大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这些财产需要在法律上得到界定、确认和保护,而目前我们还是缺乏这种制度安排。虽然,在宪法中已经对它做了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具体产权的界定、确认和保护都是有问题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侵犯公有财产、侵犯私有财产的案例。所以,在我们完成了修宪以后,紧接着就应该制定出对产权界定、确认和保护的法律。
尹田:从1986年到2006年,从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成长两个方面衡量,中国社会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20年后的《物权法》之间有非常重要的因果联系。1986年,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处在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中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跨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市场经济是体制改革的目标。在此之前,就民法的作用和地位实际上已经有了长时期的纷争,即民法和经济法有关调整对象范围的纷争。过去的经济法理论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强调国家用行政权力来干预和支配经济活动,而民法则强调建立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民法上的平等首先来源于商品交换者双方地位的平等。
《民法通则》实际上从原则上确定了这种市场经济的规则,对于公民个人财产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适用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当时的经济政策以及宪法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虽然具有开拓性的作用,却不可能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形成一整套具体的制度。20年以后,改革越来越深化,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需求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增长起来,私人财产、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也在提高,而修改后的宪法也承认了私有经济的重要地位,由此,物权法的制定就有了宪法的依据。
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待健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存在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物权法的起草非常艰难。但是,我们不可能等到中国社会各项制度都充分完善、市场经济发育非常完备后才来制定一部财产法。现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非常需要一部基本法进行保护,所以,《物权法》的起草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21世纪》:如何评价《物权法》的地位,以及它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
尹田:《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是一个整体,但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要分门别类。凡涉及到政治生活或者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关系,应当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来规范;凡涉及个别利益的保护,比如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应当用民法进行规范。公法主要保护公共利益,私法主要保护个人利益。当然公法、私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但这个基本分类却很重要。民法在财产方面主要规范商品经济生活领域一些财产关系的调整,主要任务是要保护个人。
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财产权利很多,但并非都由物权法规定,比如商标专利、版权、债权、股权,都不由物权法规定。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应交给不同的法律予以规定,物权法规定的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支配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