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美国东部时间 星期二)美国政府的行政——肯恩大学听课笔记
建校于1855年的肯恩大学校园。
肯恩大学公共管理系教授 Jon Erickson(右)。
昨天,也就是美国的18日上午星期一。我们正式开始在纽泽西州的肯恩大学接受MPA的课程培训。
Jon Erickson 是肯恩大学公共管理系教授,也是纽泽西州下面一个市的议员。正好我们边听课边从他作为一个议员在监督政府工作中的一些经历了解美国政府的运作模式。
就象我在早先的一篇文章中所说的,在美国,政府的辈分是最低的。美国政府在制定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目标着眼点只有一个,就是公共安全(包括卫生、环境)和公共利益。美国政府的行政过程中,十分讲究两点,一是程序;二是听证。让所有有表达权的人都能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说东道西,但它不影响政府决策。而政府在具体的行政实施中,很多的时候使用的是妥协。
Jon Erickson给我们讲了一个案例。
琼斯有一块地,按原来的规划,这块地的功能是用来建小别墅的。但琼斯想改变这个功能,把这块地用来建一幢10层的小高楼。
按照美国的法律,琼斯必须先填表格,向所在地的市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政部门接下这个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举行由市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市政专家、还有琼斯这块地周围500米以内的邻居的听证会,对这个申请进行评估。
由于琼斯的改变用地功能并没破坏原来的规划,尽管邻居有反对意见。听证会结果,政府采纳专家的意见,同意。
五个琼斯的邻居不服,连名上告法院,法院受理。
法院经过调查,驳回起诉,同意市政府的意见。
同学提问:“听证会最后决定同意与否依据是什么?”
同学再问:“法院依据什么来判决?”
同学还问:“如果邻居还不服是否可以再告?”
Jon Erickson 为我们做了一一解答。
一、 听证会不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采纳的是专家的意见与市政原先的规划。
二、 法院审理的是政府在行政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
三、 可以再告,但要是没有更多的理由,官司没法打下去。
有同学提出新的问题:“政府的很多决策往往会损害到个人或者群体的利益,要是政府在行政过程中遇到群体的抵制怎么办?”
“谈判,最后双方妥协。民众知道政府的立身之本是为了大众利益,用妥协来实现问题最终的解决是政府行政工作中常用到的行政方式。”(未完待续)(作者:温州网总编郭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