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前天发布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规定从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2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400元。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40元调整为265元;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10元调整为230元。
此外,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65元提高到29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