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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成“常态”,谁之过?


http://www.66wz.com   2006年10月13日 10:40
 

  “加班”已经成为多数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八成以上的企业存在普遍的加班现象,仅有1.0%的企业表示,不存在单位员工加班现象———由此看来,加班已成为中国企业普遍的“生存方式”。

  国内的企业有两个不正常现象:一是加班已成为普遍的“生存方式”,不存在员工加班现象的企业为数极少;二是加班时,企业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微薄,甚至无任何报酬。并且,加班时间也不能没有节制。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以说,在我国,加班成为“常态”,大多是劳动者非自愿的、用人单位强迫的违法行为。

  长期的、经常性的加班会过度透支员工的精力、体力,势必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和人力资源的非正常损耗。加班,不仅是对人性的摧残,更是社会文明的一大退步。超时工作必然造成劳动者身体状况的下降,潜在的“过劳”人群根本无法统计。

  其实,从理论上讲,加班是不应该成为社会的“常态”,因为现在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普遍提高了,国家也出台了《劳动法》等完备的法律法规对劳动用工制度予以规范,建立健全了劳动监管制度,配备了相应的部门予以保障。所以,一个企业,要是违反法律,随便要求加班,只要劳动者一举报,有关部门依据法律予以纠正、规范,应该是轻松而又简单的问题。但现实是,加班已成为社会久治不愈的痼疾,成为社会“常态”,不少部门和单位已对此熟视无睹,习以为常了。

  面对如此恶劣的就业环境,笔者曾质疑过一位朋友,他单位几乎每天加班,且一年到头几乎没有休息日,我纳闷问他缘何不维权?他说,谁都懂法,谁都想维权!但到哪里维权?然后,他给我“画”了一套“维权图”说:你到企业找工会、找企业领导维权,企业会说:“你愿干就干,不干滚蛋!”你到地方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起诉维权,不但解决不了什么问题,谁告谁倒霉,那些维权的,往往不但实现不了权利,恐怕连饭碗也保不住,这样的事例、教训并非个别。所以,在当今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面对“保饭碗”和“要权益”的博弈中,劳动者面对频繁地加班要求,惟一的选择恐怕就是忍受。因此,我认为加班之所以成为中国企业普遍的“生存方式”,实质应归咎于社会救济的缺失———即政府监管权力的闲置与法律的无为。

  当前,要想破解加班成为社会“常态”这一痼疾,倘若指望劳动者个人或一部分人维权,以扭转当前畸形的“加班”,无意是痴人说梦,因为局部的、个人的维权难以与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抗衡。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其庇护者应该是政府与法律,如果没有法律的护航、政府的依法行政,就会丧失公平与公正,加班,也就会成为中国企业永远的“生存方式”。

 
稿源: 温州网博客   编辑: 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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