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朱先生:我是市区某股份制化肥公司的大股东,最近我的一个亲戚想和我联手成立一家新公司,让我当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这家新公司与我现在所在的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相同。请问以我现在的身份是否可当新公司的法人代表?竞业禁止原则对公司股东是否有效?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杨安取律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虽然竞业禁止的主体不包括股东,但是朱先生的身份是股东兼董事,属于竞业禁止范围。因此,法律不允许朱先生担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