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先生:上周我驾驶电动车上班,经过市区汤家桥附近被交警部门查扣,当时办理交警是按机动车对我进行处罚,理由是我的车子时速超过了20公里,请问他们这么处理是否合理?
12345温州市长热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其中,标准的电动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大于20公路/小时,徐先生的电动自行车时速已经超过了20公里,属于超标的电动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只要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办理记者 黄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