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我是苍南县灵溪镇某小学的教师,最近我感觉到腰酸背疼,怀疑是不是得了职业病,但是学校领导说这构不成职业病,请问职业病的标准是什么?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夏远进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诊断职业病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如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