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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文娱业协会拒绝KTV版权费标准


http://www.66wz.com   2006年11月22日 09:10
 
  国家版权局称将先调查事件原因,不排除出面解决可能 

  本报讯在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11天后,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宣布,其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这一标准,也不会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如果强行收费,可能诉诸法律。

  “要收版权费先解决法律问题”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广州、上海、北京三地被列为试点城市。

  前日,拥有100多家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声明不接受这一标准。该协会会长黄世球表示,近几个月他们一直在商讨此事,他们对“要交费”并无异议,但目前收费方案的许多内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像协会强行在广州收费,我们可能诉诸法律。”黄世球说。

  国家版权局将首先核查事件原因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表示,目前不便发表什么评论,但国家版权局会首先去核实报道的准确性。如果属实,国家版权局将会查找原因,必要的话,也会出面组织解决的。

  (综合《南方都市报》、本报记者刘伟王荟稿件)

  -收费方反应

  “抵制是自由但法律不是摆设”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称对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声明有充分准备

  本报讯(记者王荟)“抵制是他们的自由,让他们抵制好了,但是法律写得很清楚”,对于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声明不接受卡拉OK版权费事件,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负责人王化鹏表示。

  王化鹏说:“在这件事情上,双方(收费方和付费方)本来就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对此我们也有充分的准备。该怎样解决?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不是摆设。当然,在任何时候、任何人向我们反映情况,我们都是欢迎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主任刘平说:“向KTV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事情上,我们并不是主导,主要的事情都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在做。这个事情也最好找音像协会去问。”

  刘平表示,原来音著协曾经实施过向词曲作者支付版权费,“但是范围很窄,仅限于词曲作者,而支付地区也只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个别城市。自从几个月前向KTV收取版权使用费这个事情宣布之后,(音著协的)收费也已经中断了。”不过刘平同时表示,从法律角度讲,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是毫无争议的。

  -北京反应 北京收费尚无时间表

  市版权局人士称北京KTV行业“情绪稳定”

  本报讯(记者王荟)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昨日表示,目前北京KTV行业“情绪稳定”,北京何时收费尚无时间表。

  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的赵红仕透露,北京地区向KTV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但是尚处于准备阶段。因为,国家版权局的公告只是给出了收费的上限标准,其他各方面情况都未做规定。但北京方面不会以政府名义出具任何文件或规定,具体做法还在讨论中。对于目前仍然存在两家收费的情况(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市版权局希望,两家协会提交一份细则方案。之后,由北京市版权局出面,选取一些行业企业代表与两家协会协商。至于时间安排,版权局表示“没有必要要求一定的时间”。如何收费需要双方协商,不是版权局所能规定的。

  -音乐人

  提看法应该在讨论的时候

  李海鹰认为公示时应充分表达意见

  本报讯(记者杨林)著名音乐人李海鹰表示目前的标准已经考虑了多方利益。

  “毕竟我们以前没有尊重版权的习惯,现在突然要严格知识产权肯定会让大家不舒服。”李海鹰同时表示:“卡拉OK收费标准公示了一个月,全国各地都有反馈,我不知道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有没有提出过这样的意见。而且在正式颁布12元标准当天,深圳、河南等等地方的人都来参加会议,讨论的结果是‘共识大于分歧’,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也应该在那时候提出自己的看法。

  “如果再不保护音乐创作人的版权利益,我们的音乐产业不可能有良性发展”。

  -专家说法

  自由协商版权费可操作性不强

  专家认为音乐作品采用自由协商版权费,交易成本太高

  本报讯(记者张太凌)对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的声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表示,“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得到很好体现。”而且,此举不会影响国家主管部门公布政策的权威性,因为主管部门出台政策也要经过考验,如果合法、合理,通过行业协会可以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陈步雷博士对声明中称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的说法表示认同,但他同时认为该方式技术上不容易实现。陈步雷说,文学、音乐等具有大规模、弥散性等特点,经营性使用十分广泛。因此要求作者与作品使用人用合同方式解释知识产权问题,交易成本太高,因此由国家版权主管机关指导下的行业协会拟定标准是合理可行的。

 
稿源: 新京报   编辑: 金道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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