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一,曾经被视为一盘散沙的消费者,完全可以因为共同利益的存在,形成相对紧密的、日趋组织化的群体。消费者不再是没有任何议价权的被动买方,他们可以通过这种互助的、将个人私利与公共利益结合起来的路径,成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的重要力量。
启示二,虽然有房产商叫嚷“房子为富人造论”,但事实上,房地产领域理应像其他商品销售领域一样,出现商品销售的档次、价格、类型分层。
启示三,对于民间维护自身权益、有利社会良性发展的举动,应当多多给予支持。民间集资建房分担了政府负担,缓解了供需矛盾。政府更应看到,房地产领域并非单纯的经济领域,它关系国计民生,需要政府有力得当的监控和调节。政府不能在应负的社会责任面前退却,应当提供更多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众“住房难”的问题。政府可以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以及目前的限价房尝试中,不再过分依赖于房产商,而通过政策扶持、信贷优惠等手段,让民间集资建房者也参与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