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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欲10万包养处女下属 警方称与卖淫性质相同


http://www.66wz.com   2006年12月26日 08:54
 
  警方说法:“买卖初夜”与卖淫性质相同

  对于“买卖初夜”的事件,东莞市公安部门一民警向记者指出:此类事件实质上就是性交易,与卖淫性质相同,若女方为骗取他人钱财,通过医疗技术伪装处女而反复“卖处”的,则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卖处”的本质其实就是卖淫,“买处”者也就与嫖娼等同,如果男方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介绍“卖处”者实质上就是介绍卖淫,同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性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是违法

  “无论是包养、出卖还是介绍出卖,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卖处”的行为,记者采访了 东莞市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阿凯。阿凯说,所谓有偿“卖处”的行为肯定是非法的。无论是从道德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都应该制止。另外,在此类事件中,如果女方不满14周岁,一旦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即使女方年满14周岁而提供有偿性服务,则应以卖淫嫖娼论处。而中间人小丽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则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一旦事实成立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手记

  下一次,还能卖什么?

  在这个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金钱几乎万能的转轨时期,处女的初夜权仿佛成了“稀有”商品,已从神秘的闺房中半遮半掩地走入了林林总总的“商品交易柜台”,甚至被“名码标价”地吆喝。面对金钱诱惑,有人经过一番斗争之后拒绝了老板10万元的包养费,也有人为了3000元正托人四处联络出卖自己的初夜。同样是花季少女,同样是出外打工,都有养活自己的能力,她们对此缘何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笔者认为,“卖处者”的悲惨之处不在于为生活所迫的金钱贫穷,而是金钱贫穷带来的心灵贫穷。女人不应拿圣洁的处女初夜权去“交易”,男人也不应对把女人看作一件货物。“买卖初夜”,这不仅是对道德良知的贱价交易,也是对女性尊严的践踏。

  小丽同乡“卖处”,原因是其目前工资太低,为了在打工第一年就能赚钱回家孝敬父母才出此下策。然而,笔者却不禁要问:“今天可以把自己的初夜卖了,那明天还想孝敬父母、还想要更多钱的时候,是不是仍要再次出卖自己呢?如果父母知道女儿用出卖自己的方式来赚钱孝敬他们,他们又会作何感想呢?”

 
稿源: 信息时报   编辑: 金道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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