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我与他人合伙承包租赁某单位的场地办了一个灯具厂,在合同期间,我因为个人原因退伙,退伙协议上说明此后该灯具厂的经营事务及债务与我无关。在我退伙后该灯具厂又正常经营一年后,由于租赁双方的原因原合伙人开始拖欠租金,出租场地的单位就把我和合伙人告了,法院判决我和合伙人必须共同承担债务,互负连带责任。请问这样的判罚是否合理,为什么我还要承当债务的连带责任?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卓予拉: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必须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并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这样退伙协议方可算有效。如果不办理这些手续,从法律上讲,刘先生还是该厂的合伙人,必须要承当连带的责任。办理记者 黄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