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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专业人士提醒春节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http://www.66wz.com   2007年02月16日 07:28
 

  三秦都市报讯(记者赵锋)  马上就要放春节大假了,一些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因为实际需要被安排了加班。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电话咨询中心了解到,这两天该中心接到的咨询有关春节期间的加班费问题成了热点。就今年春节加班费,我省劳动部门专业人士昨日向春节加班的市民发出提醒。

  春节七天假加班别忘要加薪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春节期间加班一族请记好:如果初一到初三加班,您的老板应支付三薪(工资基数的300%);初四到初七加班的,您应获双薪(工资基数的200%)。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300%、200%支付加班工资。

  初一到初三补休不能代替加薪

  有些公司常常以补休来代替休假日加班工资。小王去年春节初一到初三,因为外地员工回家过年,公司人手不够,小王一直在加班。公司没有给他“三薪”,但节后让他休息了三天。

  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称,小王所在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可以用安排补休来代替“双薪”。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待遇只能是发“三薪”,补休不可代替。

  “红包”不是加班费

  很多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其往往被当做职工的加班工资。对此,有关人士表示,“红包”和春节加班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此举是违法的,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过节费也不可抵冲加班工资,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劳动专业人士表示,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是一种员工福利,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

  发生纠纷务必保存证据

  对于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1)电话举报,(029)87294683;(2)寄送书面材料举报;(3)上访举报。若申请劳动仲裁,则务必准备好您的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由于从事发到提起申诉有60天的时效。因此,春节加班族在节后有充裕的时间维权。在此提醒春节加班族: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付薪行为,您千万要保存好证据。

 
稿源: 三秦都市报   编辑: 周少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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