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日前发布,相比去年,今年高招政策至少有五大变化。
变化一
民办高校招生章程须备案
去年,规定只对普通高校招生章程作出规定,要求高校于5月1日前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招生章程。今年,规定特别强调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变化二
综合评价首进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去年,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
今年,规定增加了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区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这一项要求。
变化三
明确“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
去年,规定要求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今年,规定明确,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变化四
中外合作办学不再单独录取
去年,高校各批次录取原则为: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今年则在此规定上增加了一条,“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变化五
本科录取应在7月底结束
去年的招生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今年则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于7月10日至15日开始。本科录取应在7月31日之前结束,高职(专科)录取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另悉,今年有七类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包括: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对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可降分投档,幅度不超过20分。
在加分人群中,今年对运动员类认定更加严格,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要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