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一个疑点,则是这两宗调解案均为吴英缺席的情况下宣判,而调解书所显示的吴英的委托代理人毕健,则与被告均为安徽省当涂县人。
吴英家人称,法院主持调解并签署调解书的时间为2006年12月28日。而这正是吴英被“绑架释放”的当天,也就是说,法院调解期间,吴已失去了人身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据吴英家人称,该案起诉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但金华中院仅用一天时间就受理并完成调解程序,效率之高颇“超常规”。
记者为此致电金华中院负责该案的审判长赵绍庆询问起诉日期,赵绍庆证实是“当天起诉当天庭下调解”,确认吴英没有到场,但对吴英的代理人的情况,“已经记不太清了”。
事发至此,调解书上所称“吴英特别授权代理人”毕健的确切身份的甄别显得至关重要。
据知情人称,吴英与“毕健”从不认识,亦非本色集团员工。对此,本报记者亦曾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民庭了解,但被婉拒。
知情人还向本报记者提供了另一份并不寻常的民事裁定书{(2007)年荆民三初字第4—1号}复印件。
这份复印书显示,原告杨志昂,生于1973年10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被告荆门市信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英;第三人为荆门市国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招忠。
裁定书称:该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昂与被告荆门市信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荆门市国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杨志昂于200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56号豪景花园A幢二单元建筑面积为1635.84平方米的118、203、204、303、304、403、404、503、504、603、604、703、704共十三套住宅和面积为2284.16平方米的-1(01-27)第一层、0(01-17)第二层的商业用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