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人员在现场测试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经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而您对该条例知道多少?家中的燃气设施或者是单位食堂、企业食堂使用煤气是否合理安全使用了呢?近日,记者联系市执法局鹿城一分局南门中队,于3月26日、27日连续两天中午,对部分学校和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在建设小学小南校区的食堂里,记者看到,这里烧饭使用的不是煤气,而是柴油。执法人员解释,学校的食堂,主要使用是柴油为主要燃料,相比之下,以柴油为燃料的安全性,要比煤气的安全性高,正因如此,在新出台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中,柴油没有被列入燃气的行列。在随后的检查城南小学和市三幼分园的食堂时,也同样使用柴油为主要燃料,安全工作比较到位。
在温三中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虽然学生的午饭都是外送的快餐,但是老师的饭菜还是在学校食堂烹饪,使用的是煤气。记者在现场看到,两个煤气罐并排摆放在一起,其中一个煤气罐的煤气通过两米多长的软管连接到煤气灶上,煤气灶上冒着熊熊烈火,房间里充斥着煤气的味道。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煤气罐存在不少安全隐患,煤气软管太长、没有专用的煤气阀门、空气不够流通等,随后,执法人员开具了整改通知书。
在瑞邦药业有限公司食堂的检查中,情况比较严重。几个煤气罐随意摆放在厨房里,之间互相连接,几个连接处没有使用专用的阀门,软管的长度远远超出规范,很容易导致煤气在长距离的运输过程中泄漏,引发事故,此外,该食堂没有落实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和责任人。
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要求尽快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会根据整改的情况,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多数单位和企业都不知晓《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对相关安全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在突击检查中,市执法局鹿城一分局南门中队的执法人员在检查的同时,将相关安全知识进行了传达,业主单位的负责人表示,以后会加强学习,消除安全隐患。
燃气用户须知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三)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四)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五)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六)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七)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八)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燃气用户有以上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