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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德政先生在10号的文章《公共物品的处置理应经公共选择》中认为,四川省内江市城管不应当拍卖人行道经营权,因为人行道经营权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怎么能随意的就拍卖了出去;另外对于公共物品的处置,各阶层都应有其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进行谈判与参与博弈的途径,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诉求。( 4 月10号红网)
什么叫做公共物品?一般而言最典型的公共物品比如城市道路、公立学校,这些物品由于具有外部性(即不仅提供者可以享有,其他人也可以享有)无法由私人提供或者私人都有搭便车的心理而不想去提供,导致公共物品最终只能由公共权利部门去提供。人行道毫无疑问是公共物品,但是人行道经营权是不是公共物品呢?在笔者看来不尽然。至少人行道经营权在拍卖后不会再具有外部性了,也就是说我竞买到了这4平方米的经营权,你便不能再享有这儿的经营权了。
四川省内江市人行道经营权拍卖一事,其拍卖的只是人行道两侧的经营权,而非整个人行道的其他用途。比如某个富商想把整条人行道的通行权买下来,以后这条人行道只能有该富商一人有通过权,当然就必须如田先生所言需要通过大家的意见了。因为此时富商买走了普通民众的通行权,普通民众以后不能再在这条人行道上行走了。但是人行道两侧的经营权却不是这样,拍卖完之后,大家还是可以通行的,没有任何影响,并且大家也都希望人行道两侧有摊贩经营。所以我们不能把人行道经营权说成是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见到很多这类经营权拍卖,比如政府通过项目融资建设高速公路时就经常运用BOT方式( 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运营,转让)政府在公路建成后把公路的收费权转让给了经营方,若干年后再收回。此时高速公路依旧还是公共物品,但是公共物品的经营方式却是可以多样化的。人行道是用来走路的没错,但是人行道两侧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搞些小经营也是很好的。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四川省内江市城管局人行道经营权拍卖是合法的。但是合法的东西不一定都是合理的。笔者在昨天发表的文章《这是在拍卖摊贩的生存权!》中写到:假使摊贩也同意通过拍卖取得人行道经营权,也不会再起讨论了。但是这部分群体大多属于城市下岗失业职工,他们没有更好的谋生手段,才选择去当摊贩,他们又如何可能再拿得出钱来参加人行道经营权竞买。虽然保持市容整洁也很重要,但人首先得活下去,倘若没有钱去参加竞买,这些摊贩还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由此看来,人行道经营权拍卖与其说是要让城市更加整洁,还不如说是在拍卖摊贩的生存权。
所以,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能仅仅从是否合法的角度去考虑,当行政行为要影响到民众的切身利益时,也考虑考虑这个行为是否合理,考虑考虑民众的可承受能力,这才能保证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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