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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老总被表弟偷80万报警 法庭上心软欲翻供


http://www.66wz.com   2007年04月10日 13:18
 

  长春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张英,被表弟于强偷走80万后报了警,要求追究表弟刑事责任,可在法庭审理的时候,他却翻供表示,不想追究表弟的刑事责任,可法院并未采纳他的意见。日前,于强因犯有盗窃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

  表弟偷表哥80万带女友潇洒

  张英是长春市某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几年前,表弟于强从辽宁来到长春,在公司当司机,由于是表兄弟关系,张英对于强非常信赖。2006年3月28日,公司有笔生意要做,张英要在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提出了200万元钱,并让于强开车拉着侄子张峰及公司职员去银行取钱,几人将钱分成三袋装好,放在了临时宿舍。为了保证钱款的安全,于强和张峰当晚就住在了宿舍。

  3月29日9点左右,张英到宿舍来取钱,却发现少了一袋,盘点后发现少了80万元,而于强手机关机。正在张英寻找于强时,于强已打车到了公主岭市,与女友一起到大连住宾馆、挥霍,开始了“幸福生活”。

  表哥怒告表弟追究刑事责任

  张英到公安机关报案,他没想到平时如此信任的表弟,竟然干这种事情:“我坚决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为他盗走的是公司钱款,即使是我个人的钱,数额这么大我也必须追究他的责任。”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展开调查,2006年4月9日在大连将于强抓获。2006年7月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于强提起公诉。

  当庭翻供保“贼弟弟”未果

  2006年10月2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件,可张英却当庭翻供:“当时张峰说不知道于强在哪,我一查看钱少了80万,当时不知道什么情况,到公安局不知道能不能受理。我觉得这笔钱是我自己的,而且钱追回来一大部分,我们还是直系亲属。”张英认为于强是自己的亲表弟,偷的是自己的钱,法庭不宜追究于强的刑事责任。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于强趁张峰看管之机,盗走80万,数额巨大,并且张英在开始就要求追究于强的刑事责任,张英与于强是三代内血亲,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最终于强因犯有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于强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下达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源: 东亚经贸新闻   编辑: 张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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