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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以未发生性关系为由状告劳教委处罚过重


http://www.66wz.com   2007年04月16日 11:39
 

  “夜莺女”阿丽(化名)在和嫖客“亲密接触”后被警方查获,合肥市劳教委认定其行为属于卖淫,从而决定对其实施1年的劳动教养。而“夜莺女”却以自己在警察到来前已经拒绝了嫖客、两人并未发生性行为为由,一纸诉状将合肥市劳教委告上法庭,状告劳教委处罚过重。

  据悉,这是合肥市首例因处罚卖淫行为引发状告劳教委的行政诉讼案件。4月11日,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合肥市劳教委胜诉。

  事件回放

  2006年9月6日晚10时许,“夜莺女”阿丽在合肥花冲公园门口看见一男子阿刚(化名),便上前询问其“可玩”,阿刚知道阿丽此意是卖淫,便与之商谈嫖资。两人谈好25元的价钱后,阿丽将阿刚带至自己租的一间平房里。

  就在两人脱去衣服,阿刚爬在阿丽身上之际,阿丽闻到阿刚身上有一股酒气,便以屋外可能有人“吃老巴”(敲诈)为由中止了性行为。随后,两人从房间里出来时,被花冲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阿丽曾于2005年12月份因卖淫行为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9月15日对阿丽作出劳动教养1年的行政决定。

  “夜莺女”:处罚过重

  接到合肥市劳教委对其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后,阿丽感觉这一处罚过重。

  阿丽认为,2006年9月6日晚,她并没有与阿刚发生实际的性行为,属于自动中止,应该从轻处理,但公安机关仍然对她进行了行政拘留,属于处罚过重。而且,按照有关规定,只有两次(卖淫嫖娼)均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当事人才有可能被给予劳动教养。正由于此次处罚过重,所以才导致她将被劳动教养1年。此外,阿丽还认为此案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

  2006年11月15日,阿丽以“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为由,向省劳教委提请行政复议。省劳教委于去年12月份作出答复,维持合肥市劳教委的决定。

  今年2月1日,阿丽委托律师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合肥市劳教委,认为劳教委处罚过重,要求撤消对其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2月10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此案。

  劳教委:处罚符合规定

  合肥市劳教委认为,阿丽的行为属于卖淫行为。首先,阿丽和阿刚谈好了25元钱的价钱,然后在阿丽的出租房里,阿丽和阿刚脱掉了衣服,双方的身体有了亲密的接触。按照公安部的相关批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对阿丽因卖淫而作出的行政拘留是适当的,并非处罚过重。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而阿丽曾于2005年因卖淫被行政拘留15天,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合肥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是适当的。

  法院:原告有主观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丽于2006年9月6日晚主动勾引阿刚,不仅谈妥了嫖资,而且将阿刚带回自己的租房处脱去仅留胸罩之外的衣服躺在床上,所以,阿丽主观上具有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只是因为她嫌嫖客身上的酒气太重,所以才以可能受他人敲诈的理由中止了行为,其行为符合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未给会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确定的情形,所以,法院认定合肥市劳教委认为阿丽的行为构成卖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针对阿丽认为她并未与阿刚发生性关系,系主动中止,而且拘留处罚过重以及只有第二次符合拘留条件才能实施劳动教养的观点,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4月11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维持合肥市劳教委对阿丽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

  后记:公民法律意识增强

  劳教委被“夜莺女”告上法庭,在合肥市尚属首次。

  据合肥市劳教委有关人士介绍,劳教委在最终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时是非常慎重的,既要打击违法行为,又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合肥市劳教委每次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都会给予当事人一次听证的机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合肥市劳教委有关人士认为,这一案件也体现出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作者:楚杰)

 
稿源: 新安晚报   编辑: 张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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