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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误会,一声枪响,悲剧由此而生。沈阳押钞员枪杀储户,无论最终调查结果如何,押钞员及其单位都要负责。但是对于这两名押钞员(喊话者和开枪者)重要的是,其行为是出于过失?还是只是意外事件?而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问问这次押钞员枪击储户案背后的“潜规则”是什么?
“计程说有急事要走。那个押钞员说,让你等着,别装ⅹ。计程向前迈了一步,押钞员说,你再向前走一步就拿枪毙你。”计程说:“你还敢开枪!”就又向前走了一步。该押钞员朝外面喊“来人!”紧接着进来另一个押钞员,拿枪对着计程的头就是一枪。(4月13号法制日报)
押钞员必须持枪,并且在危机时刻拥有开枪的权力。只是,他们在何时、何种情形下可以开枪,这个权限必须有清楚的限制。目前我们看到的相关条例中,只规定:守运目标、押运物品、押运人员、押运人员所携带的枪支弹药,这四种目标中的一种受到暴力威胁的时候,可以开枪。(4月12日南方报业网)
上述规定几乎没有说清楚任何问题。不仅仅特殊的押钞中心有这样的权利,我们每个公民在遇到严重的抢劫案件时都可以正当防卫直至剥夺对方的生命。那么隐藏在这条规定背后的"潜规则"究竟是什么?
该押钞员朝外面喊“来人!”紧接着进来另一个押钞员,拿枪对着计程的头就是一枪。是否“潜规则”是只要有人喊“来人!”之类的话,接着就会是枪响声?倘若“潜规则”如此,那么开枪者当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出于完成“行政命令式”的开枪行为,其后果是由做出决定的人承担的。也就是说,喊“来人!”的押钞员做出决定,开枪者只是完成了命令。开枪者在听到了喊声以后拿枪对着计程的头就是一枪,这样的一枪尽管是造成悲剧的最后一个行为,但是开枪者没有时间也没有可能预见到这一切只是一场误会,对于开枪者而言,这只是意外事件。
而对于喊声者则不然,喊声者在当时情况下是要做出预先判断的。喊声者可以完整的看见计程的整个行为过程,可以看见计程身上是否有携带凶器……总之,在这种"潜规则"下,喊声者是要做出判断的。但是这位喊声者做出的判断是计程要抢劫,所以喊“来人”,接着当头一枪自是水到渠成。在这种“潜规则”下,对于喊声者而言是一个过失杀人行为,对于开枪者而言是一个意外事件。
倘若没有这样的一个“潜规则”,喊声者喊话的意思只是让人来协助处理这件事情,没有让人来对付抢劫者的意思。但是开枪者跑过来不问青红皂白当头就给计程一枪,这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喊声者只是让你过来看看,或者让你来吓唬吓唬他,你跑过来也没看清楚怎么回事当头给人家一枪,这样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
童话大王郑渊洁在自己博客里也讲述过类似的经历。2007年1月30日,王府井步行街银行门口,一辆运钞车突然停在郑渊洁身边,从车上跳下几名荷枪实弹的押钞员,其中一人使用粗暴的语言让郑渊洁改道。郑渊洁一边改道一边说:"不用这么粗暴啊。"押钞员说:"你敢骂我!"郑渊洁说没人骂你。两个押钞员立即将手中的枪子弹上膛,两支枪对准郑渊洁的胸膛。郑渊洁面无惧色抓住其中一支枪口,顶到自己的胸口,说:“请朝这里打。”……好在这次悲剧没有发生。
从郑渊洁先生的描述来看,押钞员没有喊出“来人”之类的话,但是有很大的区别是郑渊洁先生向后让了一步,而计程先生在听到押钞员的命令后反而向前走了一步。在做出让人退后的命令对方依旧往前走是否就是可以开枪的“潜规则”呢?笔者不得而知。
人命关天,但是倘若我们不弄清楚制度后面的“潜规则”,把重心只放在谁谁谁应当承担责任上,悲剧只会一次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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