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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规保护公民的知情权


http://www.66wz.com   2007年04月30日 14:43
 

  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恩赐”,而是职责,是法定的义务。应该说,近年来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只有从立法层面明确行政机关的法定公开义务,并以严格的罚则作保证,才能真正使“保障公民知情权”落到实处。

  作为一部具有突破性意义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明确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并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详细开列了这三类公开主体具体承担的公开责任。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法规要求政府都要主动公开。一句话,谁来公开,公开什么,法规白纸黑字都有明确规定,再敷衍推诿老百姓是不答应的。

  除了对政府作出强制性规定外,这部法规一大亮点就是赋予了老百姓主动要求政府公开某些特定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必要的救济途径也以法规的形式得以确定。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常常说,要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只有把知情权这个前提实现了,才谈得上有序的、有效的公众参与,才谈得上政府和民众的沟通、互动。还是那句老话:“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强化了社会监督,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也必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

  新闻背景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公民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这是中央政府出台的首部有关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法规。对于实施政务公开已有10多年历史的中国政府来说,这意味着一个里程碑式的跨越。

 
稿源: 温州网-温州日报   编辑: 季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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