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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交通执法”与无奈的“不干胶处罚”


http://www.66wz.com   2007年05月08日 09:38
 

  一名车主在北京大学未名湖畔停车,被该校保卫部人员在车窗贴上"罚单"。"罚单"要求车主到保卫部"接受处理",该车主对学校这一做法表示质疑,认为高校不应拥有"交通执法权"。(5月6日新京报)

  一边是尴尬的校园"交通执法"令人质疑,该"交通执法"主体没有权力,内容没有法律效力。北京市交管局工作人员也表示,高校并没有交通执法权,该执法权力只归于交通队。但由于交警目前还无法在校园内执法,而高校自主在校园内设立的标志标线没有法律效力,"交通安全委员会"也非执法机关,因此高校是名副其实的"交通执法盲区"。车主质疑有理。

  另一边是无奈的"不干胶处罚"实则成效显著,看似不是处罚,实则"整死你"。根据2006年09月25日北京青年报《北而公益诉讼的缺乏,大校园内违规停车自制"罚单"粘车窗》报道,这自制的"罚单"可不是一般人能对付的。因在北大校园内违规停车,李先生的车窗前被贴上了书本大小的违章通知书,"是用不干胶贴的,撕了十多分钟了也没完全撕下来,粘得太牢了,"李先生说,"如果带着这么大一个黄色警告四处跑,得多丢人啊!"

  尴尬的校园"交通执法"令人质疑,无奈的"不干胶处罚"却又实则成效显著,这场猫鼠之间的博奕闹剧究竟折射了什么?

  首先是交通行政法规的虚空。校园道路是不是公共物品?是否需要交通行政管制?交通警察人手不够可否授权校园保安交通执法?授权校园保安交通执法会不会与授权城管管理街道一样,老问题解决,新的矛盾又产生?

  其次是公益诉讼的缺乏。何谓公益诉讼,简而言之就是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对侵犯公共利益的主体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确立该制度。校园交通"违法"侵犯的是谁的利益?倘若没有具体侵犯到某个具体主体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体系,我们还没法对之提起诉讼。侵犯个人利于可告,侵犯公益反而不能告。

  2005年1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该案以法官口头回复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终结。

  当然,无"法"管制不代表就没有办法管制。北京大学采取的"不干胶处罚"其实就是一个聪明的法子。既规避了法律,又收到了教育车主的效果。只是在庆幸我们还有如此"歪法"治理校园交通的同时,我们也该清醒的认识到,在一个要建立法治社会的国度里,常常依靠这些"歪法"来治理是否正常。将校园交通引入法律的规制范围,既是对秩序的保证,也是对车主的保护。校园保安是弱者,因为他没有交通执法权,但他又是强者,他能变着法子"执法";车主难道就不是吗?在强势质疑校园保安没有交通执法权的同时,不还得乖乖的想办法自己把车窗上的"不干胶处罚"去除吗?

  只是这一切,为什么就不能在法律的规范范围内展开?

 
稿源: 温州网 梦罔生   编辑: 季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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