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翘首以盼的基金、券商系QDII业务规则昨日出炉。同时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有助于境内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也使得国内基金公司、券商大规模开展全球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成为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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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扩大试点范围
《办法》对开展QDII试点业务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的量化规定。如基金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按照粗略估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数量分别不到20家。相比目前58家基金公司和100多家证券公司的市场规模,能够申请开展QDII业务的机构只占到了很小的比例。
细读上述准入条件,可以清楚地看出管理层在基金、券商QDII业务上谨慎试点,稳妥推进的发展思路。具体来说,能够符合《办法》中申请QDII业务资格的基金公司,基本已经受过市场波动的考验,在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服务方面都表现了良好的素质。而证券公司则被限定在创新类券商的范围内,有着较强的自身实力。
业内人士指出,作为一项新业务,QDII在风险管理、跨境托管和清算、全球市场投资与研究、衍生品投资与估值等诸多方面对境内基金公司、券商提出了挑战。因此,自身没有一定实力和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利于该项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培育。在试点初期将准入门槛设定得高一些,在公司的选择上少一点、精一点,有利于这一业务未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