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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亿元跨境洗钱案激辩三大焦点 当庭未达成一致


http://www.66wz.com   2007年06月21日 12:59
 

  上海报道本报记者甄岩特约记者严立新

  "现在想不出名都难了。"6月19日,电话的另一头,陈培祥家属语调中充满了无奈,"我们对于案子的态度,代理律师已在庭审中说清楚了,我不想再多说什么。"

  6月15日,数额高达53.54亿元人民币的洗钱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陈培祥即是四名被告人之一,而且也是其中唯一的一名中国人,另外三人分别是新加坡籍人罗怀韬(LOU FOY TAU)、莫国基(DANIEL MOK KWOK KEE)和李启荣(LEE KEE YONG)。

  尽管案子的首次庭审早已落幕,但四个被告的辩护律师均向记者表示,庭审当日下午的法庭辩论相当激烈,未能达成一致。而对于具体的内容,几位律师则称目前不便接受采访。

  50亿元跨境"汇兑"秘道
 
  知情人透露,对于罗等人究竟所犯何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介绍道,"2004年起,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先后受新加坡欢裕汇款、钱币兑换企业(BLOOMING ENTERPRISES)(下称"欢裕公司")负责人巫明光指示,以上海市浦城路366弄4号2404室、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111号3幢302室为地下营业点,私自买卖外汇。上述被告人使用在中国工商银行( 5.13,0.04,0.79%)、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5.25,0.03,0.57%)等11家商业银行开设的68个私人储蓄账户,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跨境汇兑。"

  起诉书称,"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等人分别向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支付人民币23.56亿余元,收取境内的单位、个人人民币29.97亿余元。上述支付及收取的数额合计人民币53.54亿余元。"

  根据记者向有关人士了解到的司法调查资料,上述期间,罗怀韬等人在上海、苏州两地日复一日所主要从事的是两件事情:第一项操作是将外币转为人民币"汇入"中国,即当新加坡有人想将外币(包括新加坡元、美元等等)汇到内地,那么他只要将外币汇入欢裕公司指定的新加坡银行账户,然后欢裕公司传真指令,让罗等人将对应的人民币汇入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即可。

  第二项操作是将人民币转为外币"汇至"新加坡,即由罗等人在国内收取人民币后,再由欢裕公司在新加坡支付相应的外币给客户。

  然而,在跨境汇兑过程中,人民币和外币之间其实并未出现实质流动,罗怀韬等人似乎也并没涉及到相关的外币兑换业务。在国内,第二项操作收取的人民币用于第一项操作支付的人民币,而在新加坡,第一项操作收取的外币用于第二项操作支付的外币,即为典型的"替代性汇款"(见本报6月18日13版<50亿元洗钱案上海开庭>)。

  "他们自始至终,进行的都是人民币之间的汇兑和结算。"一位知情人称,"而且他们只是执行付款指令,即'请你朝某某账户里汇多少元!',而并不知道自己的客户是谁。"

  他介绍,罗等人的工作状态就是整天"泡银行":先在多家银行开不同的户头,然后接受汇入欢裕公司的人民币,同时接受欢裕公司的传真指令支付人民币,通过网上转账、通存通兑、转账支付、现金存款、 邮政汇款等方式汇款。一般一天上午跑一次银行,下午再跑一次银行,每天总共要汇十笔左右的钱。   
 
  庞大的客户网

  欢裕公司跨境汇兑服务的是一个庞大的客户群。

  本案的司法调查材料<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沪司会字[2007]第36号)提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有7569人和120家单位均与欢裕公司有过"业务往来",而次数更是多达14624人次。

  而欢裕公司在国内的业务之所以快速做大,原因在于,费用低廉,且能够做到瞬时到账。

  记者看到的欢裕公司汇款账单显示,额度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每一次跨境汇兑服务的手续费是17新加坡元,超过15万则免费服务。

  "另外,由于欢裕公司在新加坡和中国内地没有直接的货币跨境流动,结算通过各自币种内的电子汇兑完成,因此通常是瞬时的,这相比于合法渠道的跨境汇兑绝对要快。由于具备了这两大优势,因此欢裕公司吸引了大量的客户。"前述知情人称。如上海一家学院赫然也在欢裕公司的客户名单之列。

  "这家单位金额庞大,他要付给新加坡总部莱福仕(音译)教育集团管理教育费人民币5470万元(约1400万新币),这些钱分散给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和陈培祥,还给了冯广志(陈培祥辞职后的继任者)。"接近其中一名被告的人士称。

  法庭辩论三焦点

  一位了解当日庭审情况的人士称,由于案件涉及跨国问题,控辩双方分歧很大,使得庭审当日的辩论相当激烈。控辩双方的分歧主要在累计金额53.54亿元的计算是否合适、被告人是否应该以这一数字来量刑,被告人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以及究竟是谁在非法跨境汇兑这三个方面。

  对于公诉方将23.56亿元支付款以及29.97亿元收取款相加得出的累计总额53亿余元的计算方法,一位代理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有失公允,"因为付出去的钱就是收取的钱"。

  前述人士称,该律师在为陈培祥辩护时提出,根据本案的司法调查材料<关于陈培祥涉嫌在上海地区银行开设私人储蓄账户非法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司法会计查证报告>(沪司会字[2007]第153号),陈经手的收付款分别只有2.14亿和1.72亿元,分别占到收付总额的7.1%和7.3%,若以53.54亿元来量刑,显然不合理。

  三位新加坡籍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因为涉案金额已经超过20万美元,因此在数量上过多追究已无关大局。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专家何萍教授认为:"此处存在重复计算的嫌疑。对于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应该按照每人参与的数额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是因为查不清楚,所以让每个人对总额负责,那是'疑罪从重',不甚合理。"

  由于罗怀韬等四人并不清楚自己的客户是谁,而且也有欢裕公司给罗怀韬等人在新加坡交付 公积金等相关的调查资料,因此辩护律师认为,被告实施的是企业行为,而非自然人行为,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列为"无业"也有违事实。

  对此,公诉方的解释则是,被告人在中国境内并无正当职业。辩方还称,几名被告实施的是企业行为,而且并没有接触到外汇。但公诉方认为,被告作为欢裕公司非法跨境汇兑在国内的一个必要环节,因此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被告是接受单位指令进行买卖外汇、并拿工资的,非法获利并没有归自己所有,因此应是单位行为。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单位在境外,本案在实际操作中有难度),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判处刑罚,所谓单位犯罪中的双罚制原则。"何萍认为。

 
稿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 金道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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