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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来的禁毒斗争历练,中国的禁毒工作已全面走向成熟。但类似前不久被曝光的歌星谢东等人涉毒的社会现象却远未绝迹,“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依然是全社会向涉毒重点人群发出的苦口良言。
然而,这样的深情呼唤并未能完全催醒那些涉毒人群,坠落毒渊的苦难仍旧继续。不消说毒瘾发作时,一如万蚁啮骨、万针刺心,形同人间活鬼,更因吸毒耗费巨大,十有八九者倾家荡产,以至道德泯灭,甚至出卖骨肉、残害亲人,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应该说,纵然有千万个理由,我们也不容毒品有一丝存在的机会。只是当今仍然有人继续吸毒、买毒贩毒并趋之若鹜,难道他们就不知晓其中的诸多利害?
应该说,除了金钱和享乐的双重欲望尚难以消除外,目前法律的威慑力还不够强悍,或者说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法律应有的强制力不足以抵挡来自毒品的百般诱惑,也是一些人对毒品问题仍心存侥幸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许多人注意关注法律中如何张扬与保护个人的权利问题,热衷于解析法律“权利本位说”,但对法律本身固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作强大后盾的这一本质特性却忽略不计。殊不知,当前诱发大量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源来自毒品问题。有关数据显示,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以抢养吸、以骗养吸和以娼养吸的现象仍然存在,以至一些地区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大都与涉毒人员相关。因此,只有突出强调法律本身的强制性特征,还原法律的惩治功效,达到威慑涉毒人员行为的目标,才是减少吸毒和惩治贩毒的成功之道。至于毒品问题引发个人与社会的悲剧固然可悲,但这绝不能成为某些人从事毒品交易以获得享乐并逃避法律制裁的盾牌。不管他是谁,只要是因涉毒触犯了我国法律,就必须对其绳之以法,对此我们不能存有一丝犹疑。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将社会的关注力及时引导和集中到打击涉毒不法行为的法治轨道上,防止社会上的不良行为对现行禁毒法律法规的直接和间接侵害,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禁毒法律法规的惩治和预防效能。为此,当务之急是必须进一步加大我国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力度,让人们都懂得———无论是吸毒还是买毒贩毒,都是为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必定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遏制和防范一些人铤而走险,从而达到“敲山震虎”的良好预期效果。
要实现上述既定的预期效果,就必须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对毒品交易皆说“不”的强大威慑氛围。现在没有谁敢公然为吸毒、买毒和贩毒行为进行无端辩解,盖因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类行为早已明确定性。我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即规定了对与毒品吸食与非法交易相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其基本点是对吸毒、注射毒品和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都科以拘留并处罚款,从而否定了“吸毒是个人权利与时尚追求”这一无稽之谈。对触犯刑律的涉毒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则明确规定惩治条款,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直至被处以十五年以上刑罚直至被处以死刑。
这就明白无误地向社会申示,谁严重染指毒品交易,就必将走向身败名裂的下场,必将为一个崇尚理性与法治的社会所不容。
还应强调的是,由于涉毒问题牵涉的不仅仅是所谓的“时尚追求”,也与攫取金钱财富的欲望不可剥离。因此,我国现行刑法对带有明知故犯的以营利为目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实行严惩不贷,以儆效尤,目的就是挽救那些以追求享乐和“时尚追求”为目的的吸毒者,打破某些地区影响禁毒斗争全面开展的恶性循环怪圈。正是因为我们拥有一整套成功的依法禁毒的经验,我们国家在短短的20多年间就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禁毒成就。如今,强化法律的威慑力,有效地抵御毒品的诱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此我们必须付出相应的努力,从而实现“全民上下齐禁毒”的这一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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