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改制定的《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施行,2003年发布实施的《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我市的这项拆迁管理新规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断电断水断气,强制拆迁要听证
新“办法”规定,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此外,新“办法”新增了强制拆迁前的听证程序,明确规定“市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
安置补助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老“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相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订立协议和条款”,新“办法”则首次对临时安置补助费做了明确: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拆迁人应在其拆迁后,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不得低于600元。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超期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补助600元;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补助7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补助800元。
拆迁后建高层的,3年内安置完毕
新“办法”规定,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
对于市民最关心的拆迁安置期限,新“办法”规定,“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其中,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记者 夏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