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者肖先生:我是市区锦绣路某建筑工地的一名工人。今年1月26日,我在工地上班时被机器轧伤,入院诊断为左足背皮肤挫裂伤,住院治疗60天后,于3月26日出院。因伤势未愈,4月10日到5月28日期间又住院治疗。
在住院治疗期间,老板已经为我支付了所有医药费。现在我出院了,他却让我回家疗养不用再上班了。这样合理吗?
市总工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板应承担职工的医疗费用,并应向职工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及护理费。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建筑公司应根据伤残等级,向职工支付工伤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具体维权通道:
日前,市总工会已经帮助肖先生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需备齐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受伤诊断证明等材料,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如果认定为工伤的话,将再次帮助肖先生向温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帮助肖先生与企业协商解决,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