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也可提取公积金。昨天,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对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出明确。
据悉,今后职工发生以下四类情况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即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非本市、县(市)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就业的;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待遇的,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市政府此次还明确,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账户转移等手续要予以简化。
今后,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单位不为职工审核,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资料和本人书面申请,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
另悉,到今年9月底前,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体,均要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今年还将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经本人申请,可按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此外,非公有制企业是我市今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据介绍,对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单位,我市可按照“低门槛”进入的要求,先按5%的缴存比例实施,以后再逐步提高。(记者 芮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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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申请 提供身份证及相应证明资料,向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管理机构管理的,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单位审核 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向管理机构申请 职工持经单位审核同意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资料,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受理 管理机构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未能提供符合要求资料的,则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管理机构审核 管理机构受理职工申请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提取 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须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