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费委昨天通报了汽车售后服务方面存在的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和不合理的行业惯例,这是浙江省消费委对包括温州在内的几大城市的汽车售后服务调查后所发现的,消费委方面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并对此进行了点评。
典型一:维修拖拉没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客户将车辆送修时,应给予售后服务中心一个合理充分的修理时间。质量保证不包括由于车辆停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附加费用,包括:无法使用车辆造成的经济和时间损失;车辆租借费用;寄宿、就餐或其他沿途费用。
案例:温州的陈先生购买了某品牌高档汽车,使用中发现发动机漏油,陈先生每次都要请假将车送到4S店,隔一天后再请假去取回,漏油问题经多次维修仍未解决。在维修期间,陈先生需要自己租车使用,时间和经济上都受到了损失,并且带来了诸多不便。陈先生要求4S店赔偿损失,均被拒绝。
点评意见:《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三包商品应在30日内修复。目前,汽车维修时间长短全由维修店说了算,消费者没有话语权。而部分维修店技术水平不到位,造成故障车辆短时间内多次维修或经长时间维修仍然无法正常使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为修车往返奔波,经济上遭受到的损失,厂家应赔偿。
典型二:理应保修设条件
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厂家这样的做法是将自身应承担的保修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因此是不合法的。
典型三:汽车售后无三包
典型条款: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车辆的任何缺陷只能通过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方式解决。
点评意见:《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列入国家、省三包的商品,生产厂家须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义务。2001年,《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已将汽车列入了三包范围,汽车三包期为1年或1.5万公里。凡在浙江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的经营者都应遵守汽车三包规定。(夏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