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张先生来电:我在市区某眼镜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平日事务繁忙,连节假日也常常加班,但节假日加班却从不支付加班工资,这样合理吗?我可以拿多少加班费?
市总工会: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