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张晓松、杜文景) 近期,集邮品广告大量出现,有的利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名义,宣传收录的邮票具有“珍品”“奇品”的收藏价值,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此有关部门表示,自2004年7月1日之后从未审批或限量发行过任何集邮品。
为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工商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集邮品广告的管理,禁止发布下列集邮品广告: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品;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品;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但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集邮品广告中有关集邮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今后集邮品广告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