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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起物权法官司立案 16户人家告了顶楼住户


http://www.66wz.com   2007年10月12日 10:26
 

  他们都是一个单位的职工,同住在青田县市中心一个住宅小区里。既是邻居又是同事,却为了一件事情争执了近十年,最后,一至六楼的16家住户将顶楼的3家住户告上了法庭。

  他们争执的焦点在于,顶楼的阁楼到底是归七楼住户独有,还是应该由所有住户共享?16户住户把新实施的物权法作为起诉依据,昨天,该案正式由青田法院立案。

  这是在新物权法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浙江首起运用物权法维权的官司。原告律师坦言,就是等着新物权法一实施就起诉的,因为这个问题在以往民法里是个空白,现在在新法中有了明确规定。

  争执从新楼入住就开始了

  这是一栋共七层楼的多层住宅,一楼三户的格局,是1998年由当地邮电局(当时邮政和电信还没有分家)作为职工福利分给21户职工的。也正因为有这层同事关系,事情争执多年却迟迟没上法院。

  纷争从搬进新楼后就开始了。该楼七楼上面还有一层阁楼,阁楼格局跟下面的住宅一样,也是一梯三户,分别装有铁门。这栋楼住宅每套面积都在110平方米左右,所以,同样大小的顶楼阁楼让大家都很心动。

  但是,没过多久,阁楼那三套房子的铁门被七楼的三户住户换成了防盗门,钥匙自然也各自拿着了。这样一来,一至六楼的住户就再也上不去了。

  近十年的调解最终失败

  2000年,一至六楼的住户就联名写信给单位领导要求协调。

  双方的说法似乎都有道理。

  一至六楼的住户说,阁楼房本来就是公共设施,应该由大家共享。有住户说,因为楼间距太近,一到四层经常晒不到太阳,所以能上阁楼外平台去晒晒被子也是很重要的事。这门一锁,可怎么行呢。

  七楼住户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说当初职工分房时分到七楼已经比较吃亏了,而且七楼漏雨比较厉害,所以他们多次进行修理、维护,还搭建了通道通往平台,费用都是自己掏钱的,要大家享受,说不过去。

  单位无法调解。住户们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都是同事,但是一至六楼的明显把七楼的同事孤立了起来。无论是在单位还是楼道里碰了面,大家刻意地回避着房子的问题。

  今年,这栋楼有两户住户把房子给卖了,一楼有一住户卖了80万,而七楼的住户同样面积的房子卖了95万。大家隐隐觉得这之间的差价也就是阁楼的价值。

  在七楼房子卖掉后,新住户入住时,一到六楼的住户单元门口贴上了通告,把有关阁楼的纷争亮给了新住户看。

  用上物权法第70条作依据

  今年6月,一至六楼的住户一起委托了一位律师,给七楼的三家住户发了律师函。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单位召集双方做了最后一次调解,还是以失败告终。

  律师说等一等,等到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就起诉。因为物权法第70条对这个情况有很明确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像青田这些住户的情况,阁楼层就是应该属于“共有部分”。七楼住户独占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其他一至六楼住户的权利。

  青田法院表示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

  不少业主都想用一用物权法

  物权法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类似的官司早在两年前,丽水也发生过一起,当时是顶楼的一家住户把另一家给告上法庭,原因是另一住户把顶楼大部分地方占为己有。官司一打两年,物权法让原告看到了希望,尽管还没有真正用上物权法,但上个月,此案在二审时获得调解,被告必须将平台恢复原状,并且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原告代理律师说这样的调解结果令人非常满意。

  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说,进入10月份,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已经有不少业主前来咨询,其问题大多为小区道路和绿化带被改造为车位,有的是开发商卖给业主,有的是物业开收停车费,如果按照物权法,这些都属于公共用地,应为业主共享,怎么能由开发商和物业来支配与获益呢。

 
稿源: 浙江在线   编辑: 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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