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律师法、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七十四号、七十五号、七十六号、七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增加了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将申请执行的期间明确为2年。
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划出八大禁区,违法者将被处以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律师特许执业制度予以保留,严格限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