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
“阳光行动”公开事项
热线电话:88611010
电子邮箱:tdj@lucheng.gov.cn
分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
(3)负责辖区除重大、疑难案件外的土地、矿产违反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辖区地籍调查和土地确权、土地登记的核准、注册、制证及档案管理工作,调处辖区的土地权属纠纷。
(5)受理、调查、初审(预审)市局委托交办的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工作;协助配合辖区内由市局直接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对土地使用情况的验收。
(6)负责辖区采矿权设定、延续、变更登记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负责辖区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7)承担辖区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的征收。
(8)负责做好辖区土地、矿产资源的信访工作。
(9)管理辖区各基层管理所。
(10)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用地工作公开事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承办条件:计划部门已出具联系单(开发区(园区)成片企业用地预审以及村返回用地等情况除外)。
必备资料: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附表1);
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报告;
计划部门联系单(开发区(园区)成片企业用地预审以及村返回用地等情况除外);
规划区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分局经办→市局集体预审。
办理时限:待定。
受理地址:区审批中心国土窗口。
联系电话:88112407
二、建设项目供地审核(包括单位拆扩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9、40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承办条件、必备资料:
建设用地申请表(附表6);
勘测定界图;
预审意见书;
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国有存量土地变更业主的供地,需提供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属于农转用和征用的,需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和征地有关税费缴纳发票;
单位证照;
初步设计批复或年度计划;
总平图;
环保评估书;
特殊项目提供相关前置审批材料。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分局经办→市局审核→市、省政府审批。
收费标准:
1、征地管理费(标准详见国土资源收费一览表)、耕地占地税6600元/亩、耕地开垦费1.2万元/亩(占用基本农田的,外加1万元/亩)。
2、出让的,还需缴纳出让金。
办理时限:待定。
受理地址:区审批中心国土窗口。
联系电话:88112407
三、临时用地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
承办条件: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地质勘察和搭建农业临时建筑需要。
必备资料:
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市局预审意见;
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书或合同;
占用耕地的,须交复垦保证金发票(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勘测定界图;
规划区内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分局经办→市局审批。
收费标准:占用耕地的需缴纳复恳保证金3元/m2。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地址:区审批中心国土窗口。
联系电话:88112407
四、个人住宅新、拆、扩建审核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5、40条;
《温州是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村民危房拆建管理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03]142号)。
承办条件和必备资料:
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查表;
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农村村民提供户口簿,城市居民提供身份证;
拆、扩建的,提供原土地权属源证件及房屋安全鉴定书。
办理程序:管理所受理、经办→分局会审→公示→市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收费标准:占用耕地的,收取耕地占用税5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1.2万元/亩(占用基本农田的,外加1万元/亩)。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农用地转用时间)。
受理地址:辖区管理所窗口。
五、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发》第43-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26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9-27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承办条件:
已经预审同意;
已经计划部门立项(批次征地除外);
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已落实;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已履行听证程序;
补充耕地已落实。
必备资料:
1、市本级: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建设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
用地涉及的规划、农业、林业、水利、副食品办公室等部门意见;
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集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初步设计批复或其它有关设计批准文件、块状工程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的平面图和标准横纵断面图。
办理程序:
市本级:分局受理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报市国土资源局组件报批。
收费标准:
市本级:按浙政发[1988]83号、浙价房[1995]384号、浙价房[1996]431号文件规定收取。
办理时限:组批方案确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签发。
受理地址:
市区:鹿城分局用地科;
联系电话:鹿城88606287;
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公开事项
1、发现:管理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拍摄现场照片,发出停工通知书和谈话通知,符合立案条件,在7日内移交分局立案查办。
2、立案:分局收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后,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在15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立案后,在10日内完成调查,并写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4、告知:需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10日内告知当事人。
5、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在3日内送达违法行为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信访工作公开事项
1、受理:分局自收到信访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2、办理:受理后的信访件在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地籍工作公开事项
审批事项:土地使用权设定、非转让变更登记发证
受理范围: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双屿镇、藤桥镇、临江镇、七都镇仰义乡、上戍乡、岙底乡、双潮乡辖区范围。
审批依据:《土地登记规则》、《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温州市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告15天时间)
工作流程:
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范围:本登记区范围
服务时限:当即办理
服务流程:查询人提出申请(查询原始登记资料需提供规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 提供查询 →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地矿工作公开事项:
一、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登记
①采矿权设立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5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7、22条。
承办条件:
营业执照(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环保部门意见;
乙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原则上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必备资料:
采矿权申请书面报告;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表2);
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权源资料或行政授予的批准文件;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和缴纳备用金证明;
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
营业执照(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经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属于乙类矿产资源的,提交地质普查报告)及矿区范围图;
大中型矿山还需提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矿山扩初设计及批复等资料。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分局经办→市局审核。
收费标准:
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 km2•年。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间40天)。
受理地址:市、区审批中心国土窗口。
联系电话: 88632703
②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7、15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0条。
承办条件: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
乙类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原则上予以收回,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必备资料:
要求延续或变更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
依法缴纳有关矿产资源规费的证明;
采矿权延续或变更申请登记书(附表3、4);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营业执照(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登记表(延续)(附表5)或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
本年度矿山安全监测资料。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分局经办→市局审核。
收费标准:采矿权登记费100元。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间40天)。
受理地址:市、区审批中心国土窗口。
联系电话:88632703
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证明
办理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23号令和省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必备资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报告;
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
办理程序:分局受理→经办→市局审核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地址:国土资源分局(车管所旁)
联系电话:88632703
三、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厅《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国土资源部23号令和省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
必备资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报告;
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分局受理→审核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地址:国土资源分局(车管所旁)
联系电话:8863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