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部署,对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负责制定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规划、计划。
(三)负责全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工业园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军(警)民共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检查评比工作。组织从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人员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
(五)负责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文秘、会务等日常工作,撰写阶段性工作总结。
(六)负责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文明办设3个职能科室即综合科、创建科、宣教科,2个组即整治组、项目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