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纪委、监察局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鹿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发〔2001〕124号),设置中共温州市鹿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区纪委)机关。区纪委机关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区委、区政府负责。区监察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落实党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及各部门、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对全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所赋予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规定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及各部门、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管辖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