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山西洪洞“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上说,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虽然“六证”齐全,但是根据初步了解到的情况分析,暴露出许多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一是超层越界、非法盗采;二是违规作业、以掘代采;三是管理混乱、严重超员;四是盲目施救、蓄意迟报;五是打击非法行为不力、疏于监督管理。(12月9日《新华网》)
很显然,如果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都能认真履行职责,都能把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这是一起可以避免的煤矿安全事故。
遗憾的是,由于政府的失职,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监管部门的失职,直接导致了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105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在政府官员的失职中永远消失。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可以说没有一起不与官员的失职有关。如果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能认真履行职责,都能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虽然不能保证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但绝大多数事故都能够避免,至少可以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首先应当问责和处罚政府官员。
首先应当追究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只要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每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我们都能听到这样的声音,这样的表态。地方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赶赴事故第一线;迅速成立事故处理机构,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一定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发生;向中央检讨,向老百姓检讨等等。态度看起来十分诚恳,慰问也似乎十分痛心疾首,对上级部门的表态更是十分坚决。可是,事故仍然一起接一起的发生,仍然是发出这样的声音、作出这样的表态。我们要问,地方政府真的重视了吗?对这样阳奉阴违的政府领导,难道不该问责和处罚吗?遗憾的是,黑龙江七台河的安全事故责任人,竟然至今没有受到处理,地方政府就是如此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吗?
第二应当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洪洞发生的12.5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05人,竟然这个矿业公司还“六证齐全”。我不知道,这“六证”是如何获得的?如果真的“六证”都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国家标准审核的,这样的事故还会发生吗?如果在“六证”都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仍然出现如此重大的安全事故,我们到要对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反思了。所以,针对山西洪洞县发生12.5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对这些职能部门的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如果发现违章,不仅工作人员需要问责和受到严厉处罚,其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甚至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也要受到问责和严厉处罚。
第三应当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从洪洞县的这起煤矿安全事故看,监管部门失职,已经是基本认定的事实。监管失职,包括为何出现非法开采、为何没有对该矿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为何会超层越界开采、为何违规作业和以掘代采无人过问等。所谓监管,是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关口,监管都失职了,都集资盖新楼、买汽车了,都与矿主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了,还如何监管呢?安全事故还如何避免呢?所以,对监管部门必须问责和严厉处罚。
当然,对官员进行问责和处罚,并不是说对矿主等可以网开一面。笔者只是认为,如果政府硬起来了,官员们的行为规范起来了,检查监督的力度大起来了,矿主们也就不敢不重视了,事故也就可以避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