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开始的新一届村民代表选举中,出现了十余户村民欲集体离婚分户增加选票的现象。”据悉,离婚的村民将近20户,约占全村总户数的1/4,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选举要以村内相邻若干户为单位推选,每组获得半数户代表通过的人才能当选。(12月17日《新京报》)
离婚维权,本是个舶来品,早先被我们津津乐道的是国外男女为了避税而采取此策,孰料进入新世纪后,国人的接轨意识并不逊于一些国企,在拆迁领域,在纳税领域,类似的离婚以维权的事件并不罕见,而今天居然出现了离婚以投票的事件。笔者认为这一系列离婚维权的事件发生,说明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人”意识已经觉醒,个人已经不满足于躲在集体的背后,成为被忽视的主体了,而民众不得不离婚以维权的事实,也告诉我们在制度设计中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以至于产生了这样的非预期效果。
我们在法律上主张人人平等,但是在制度设计上有时却忽视了人独立的主体地位,使得人依赖于集体或者家庭,这在农村领域特别明显。在农村重重叠叠的集体之下,个人的主体性曾经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制度设计者仿佛不将个人依附于一定的集体不足以放心:于是乡镇背后还是村,村的后面还有组,到这一步还不行,组的基本组成单位不是个人仍然是家庭,制度设计不可谓不精巧,但是个人却不再是制度的主体而成了制度规范的对象了。
人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是社会学上对于家庭作用与地位的准确描述,但是在法治意义上讲,个人却是法治的细胞,在法律的视野里,其基本的组成单位却应该是人。如果我们将两者错位,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非预期的效果,如果将家庭作为法治的细胞,那么必然会导致个人为了维权而破坏家庭稳定的事,如离婚以维权;而如果将个人作为社会的细胞,也会导致社会建设中,对于家庭作用的忽视,比如与父母划清界线等等。
法治与民主意识的加强,人们认识到将人强制于一定的集体,甚至强制于家庭的不合理性,虽然大家都需要集体化的生存,但是在涉及基本权利的领域,他们大胆地以个人的名义来主张权利了。我们必须学会与这样的“个人意识”觉醒共存,我们在肯定他们主体性的行动时,也要告诉他们,那就是自由与责任共存:对待家庭对待我们赖以生存的秩序,我们有一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