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物权类纠纷提升为民事案件一级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该规定,物权类纠纷将被提升为民事案件的一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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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时间:2008年02月22日 19:08 稿源:http://www.66wz.com/    字体:
  • 温瑞塘河

  •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确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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