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ATM恶意取款一审被判无期,22日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检察机关出示了部分新的公诉材料,继续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连续恶意取款,主观恶性相对严重,潜逃长达一年之久没有实际的退赃行动,同时指其至今仍没有彻底的悔罪表现。许霆受审称自己“坦坦荡荡”,“银行有义务给我提供一台没有故障的取款机”,其辩护律师当庭大喊“柜员机,你知罪么”,仍做无罪辩护。(2月23日《新快报》)
针对“恶意取款案”,很多法律专家从各个角度进行了剖析质疑,指责银行引诱犯罪、应该向许霆道歉,九成以上网友认为量刑过重,争论长期没有停歇。笔者倒觉得,抛开法律意义上的种种争执及主观道德上的揣测,我们可以先看看诸如IBM、戴尔等跨国知名企业,面对类似问题时候的做法,或许能给“受损”银行一些有益的启示,在利益遮蔽的眼镜上会逐渐清晰出两个字:信誉。
2004年4月7日,IBM领导下ThinkPad出现过“一元康宝”事件。当时IBM由于网站错误,当时售价约2000元的笔记本康宝光驱被1元钱的价格出售。40分钟内,一些用户纷纷订购,有用户当时甚至订购了每单订购最大值100台。不过IBM出于对自己信誉的考虑,声明兑现承诺,全部以1元的价格将这些康宝光驱出售给已经下单的消费者。
2006年8月和2005年8月,戴尔公司网站也出现过类似错误,当时戴尔也将一台定价为8999元的服务器以976.56元的价格出售,定价为592澳元出现了8.8澳元的显示错误。在服务器事件上,戴尔给出的解决办法为已经下单的用户可以以75%的价格购买服务器。不过硬盘事件戴尔则拒绝做出赔付,给其品牌带来了一些伤害。
现在回到“受害”的广州市商业银行性质认定上来,在其官方网站上,非常明确的写着,是一间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实,这也是一个常识问题。再说,银行使用ATM机与客户发生关系,本身就是行使盈利的业务手段,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该银行是间企业,如果我们把这一点能够理清,或许就会发现一个很大的反差,同样都是企业,咋差距那么大?是距离产生美?
我们动辄称要向著名跨国企业学习,要在更大程度上尊重顾客,现在当我们的商业银行遭遇危机时,公关的方式不是勇敢的承担责任,不是“舍利保誉”,不是致歉求解,也不是一诺千金,而是“双重人格”附体一样,在管理者与市场主体间频繁更换身份,习惯性拎起大棒,将自身的客观错误转嫁给他人的主观错误,对于如此缺乏责任感,肆意撕毁协议的企业,看看一些跨国公司的做法,银行是该反省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