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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如许霆有权保持沉默……

  • 时间:2008年02月27日 16:56 稿源:温州网http://www.66wz.com/    字体:
  •   “取款是为保护银行财产”———轰动一时的“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近日重审,许霆在庭上的此番经典语录引起了众多网友的非议,有人直斥“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更有网友发专帖抨击:“请收起无耻的言论,狡辩不能让你伟大。”(《新快报》2月24日)

      我们无从知道许霆此番自辩的抛出,是自我真实意思的表示,还是受了别人的愚蠢蛊惑。可以肯定的是,许霆并不“老奸巨猾”,否则也就不会这般毫无辩护技巧,以至如此口不择言。据其辩护律师表示,“最后一次见到许霆是在年前,距今已有一个多月了”,这意味着许霆在开庭前未能与律师见面沟通。那么,为了使自己获得无罪判决,一个并不精通法律的人,在未能获取专业帮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有限的辩护知识,设计出一番“自我感觉良好”却“实属低能”的辩护词,笔者看来并不足以说明这个人的人品低下,更不能构成重判的理由。相反,真正值得质疑的应该是:法庭在庭审前为何不安排许霆与辩护律师见面的机会?

      一个必须重视的事实是,许霆抛出此番自辩,是因为看到了自己可能被判无罪的极大可能,为了给自己赢得无罪判决加分,他认为必须推翻此前在侦查过程中的供述,为此他绞尽脑汁想出了“我为银行保护财产”这套说辞———按控方的说法是“辩解不实,态度不好”。我们不知道许霆在侦查阶段是如何供述的,也不知道当时律师是否在场,当然更不知道该供述会对判决构成怎样的影响,有无不惜以谎言来推翻的必要;但我们不妨设想:假如在侦查过程中,许霆拥有沉默的权利,那么许霆今天还有必要如此自辩吗?

      面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压力,不具备辩护技巧的嫌疑人往往会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设计回答”,这却往往会使其在疑罪情况下的处境趋于恶化,无异于变相的“强迫性自我归罪”。沉默并不等于放弃辩护权,而是行使辩护权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缺失沉默权的辩护权无疑是不完整的。试想,假如许霆当初有权保持沉默,那么他也就不必事后编织“我为银行保护财产”之类的言辞。因此,如果说许霆恶意取款案让人们重新审视了盗窃罪,那么许霆在重审时的所谓“经典语录”,最有价值的关注视角,应该是引起人们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大讨论。(红网: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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