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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讯:回拨电表 渝中3个面条厂老板盗电10万度

  • 时间:2008年12月01日 19:18 稿源:重庆商报http://www.66wz.com/    字体:
  • 重庆商报 记者 陈宇 通讯员 聂艳17:53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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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节省电费”,渝中区的三个面条生产厂老板,找人将面厂的电表数字回拔,共窃取10万余度电,价值人民币6.8万余元。记者今天从渝中区法院获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和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了解,2007年5月,被告人谢某、贺某、瞿某与朱某出资共同在本市渝中区经营米线加工厂,为减少生产成本,四人共谋盗电。后由朱某出面找人先将电表更换成机械表,在同年的6、7月两次将电表数字回拔,共盗电35554度,价值人民币21723.49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0月期间,被告人瞿某租用赵某位于本市渝中区的切面厂生产米线,赵某生产切面,二人共同一个电表,为减少生产成本,赵某提出盗电并出面找他人每月回拔电表数字,共计盗电76928度,共计价值人民币47003元。

    2008年3月11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和贺某分别退赔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瞿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贺某、瞿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中被告人谢某、贺某作案数额巨大,被告人瞿某作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贺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虽然作案数额特别巨大,但因其在与他人共同窃电的过程中处于从属、次要地位,应认定为从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赃款,依法应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具有悔罪表现,故均对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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