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这次新规明确,交通参与者首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的,执勤交警将向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温州网讯 昨天,省公安厅交管局推出新政,全面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确定23种可以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在我省,如果没有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实际后果,而且行为人已经或者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即可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这次新规明确,交通参与者首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的,执勤交警将向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若当事人在受到口头警告或者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这一违法行为的,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一年后又有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时,则同样继续适用“口头警告”措施。
23种可以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视线的;
白天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
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能及时纠正的;
机动车除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外附加悬挂非法定号牌或标志牌的;
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
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
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的;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查证有合法有效注册登记的;
驾驶证逾期十日之内仍驾车被当场查获,滞留车辆后由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代驾的;
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有效驾驶资格的;
遇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未影响通行的;
未按规定进入待转(行)区的;
在禁鸣喇叭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以下行为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
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公里以内的;
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
在市区道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
通讯员 洪炯 方帆
关键词:轻微 交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