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不少买到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通过工商、消协等部门的调解,顺利获得十倍赔偿。
温州网讯 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不少买到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通过工商、消协等部门的调解,顺利获得十倍赔偿。近日,遇到这类纠纷调解不成的叶先生告到法院,并成功获得十倍赔偿。这是我市作出首例不合格食品“一赔十”司法判决。
6月20日,叶先生在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买了一瓶289元的茶籽油。在服务台开具发票时,他发现这瓶油已过期20多天,但服务台人员对此置之不理。叶先生投诉到有关部门,但因当事双方对调解方案分歧较大,调解没有成功。7月22日,叶先生向龙湾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十倍赔偿。
经审理,龙湾法院指出,从客观方面讲,被告出售上述过期食品,对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危害性,其行为的性质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主观方面讲,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负有保证出售商品质量的义务,且被告当庭承认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在此情况下仍然出售过期食品,其主观心态应推定为“明知”。
龙湾法院认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一审判决,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在给予退货之外,再支付消费者十倍赔偿2890元。
记者 曾云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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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赔十 茶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