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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昨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干祥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瓯海检察院起诉称,2002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干祥岳在担任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兼温州市瓯江砂石采运销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时,温州市某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董事长沈国林为感谢干祥岳对其公司在采砂整治等业务方面的帮忙和照顾,以拜年名义先后送给干祥岳共计45万元人民币;2007年12月25日,沈国林又以干祥岳的女儿结婚贺礼的名义送其金条2根,价值人民币24512元,干祥岳均予以收受。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被告人干祥岳归案前曾在市国土局对其违纪及部分违法事实作出交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已全部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郑荣 瓯法
关键词:局长 受贿
编辑: 应忠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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